广东海洋大学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议事规则

作者:李君 时间:2020-11-09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简称本中心)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形式
中心主任办公会成员为本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本中心或其他部门涉及人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中心办公会成员为本中心全体人员,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特殊情况下,可通过通讯会议(以视频会议为主)方式举行。
二、议事范围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事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九项。其中,对本中心有重要影响、和本中心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需要提交中心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
(一)学校或行政机关的各项规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在本中心贯彻执行的方案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本中心的年度计划、重点任务、专项任务及其他重要改革措施;
(三)研究本中心年度财务预算、行政办公经费大额度资金使用(5000元及以上)、重要资产管理和处置、年度考核、绩效分配方案等;
(四)研究本中心各类评比表彰、晋级晋升、工作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本中心廉洁教育、制度建设及风险防控、宣传思想工作、保密工作、意识形态与统战等方面的主要事项;
(六)研究本中心内部各项工作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管理、考核奖惩;根据工作安排讨论向上级推荐的干部或专项工作建议人选;
(七)研究本中心所负责工作领域内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八)原则上每月一次通报本中心重大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九)本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组织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范围内问题通过中心主任办公会商议决策,日常工作通过个人分工负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员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中心办公会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二)集体领导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注重会前沟通,相互征求意见;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特别是对分工负责或直接负责的工作,要吃透上情、掌握下情,提出具体意见供集体决策。
(三)中心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
(四)参会人员不足应参会人员半数时,一般不举行正式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如有紧急事宜,主任可采取灵活方式征求意见、沟通情况。
(五)会议的通知、记录、会议纪要等由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负责人要如实记录、及时整理,并做好存档。会议记录需包含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请假人员、议题名称、讨论过程尤其要记录不同意见的讨论过程、会议决议等。
四、纪律要求
(一)召开会议时,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要言简意赅,不允许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二)讨论事项时,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表明态度,坚持主任末位表态原则。
(三)对重要问题的讨论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情况时,应暂缓审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下次会议再议。
(四)因特殊情况需作紧急处理的事项,事项负责同志应当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及时说明情况,确保事项能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或中心办公会报告。
(五)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中心主任会议讨论的内容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中心其他同志公开通报。
(六)集体讨论时可以畅所欲言,一旦作出决定,就必须坚决执行,一抓到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分管校领导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五、附则
(一)本规则自挂网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则由广东海洋大学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2020年11月9日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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