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李君 时间:2020-11-09 点击数:

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简称本中心)公章是本中心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中心公章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简称本办法)。
一、公章刻制
(一)因工作需要刻制或更换中心公章,须报请学校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并经学校行文公示后方可使用。
(二)换用新公章而停止使用旧公章时,要及时把旧公章送交校长办公室。
二、公章保管
(一)本中心公章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有多枚印章的要集中管理,不得随意放置,以免丢失或被他人随意使用。
(二)公章实行专人专管专用,不得转交他人。确因特殊情况(或假期值班)需要转由他人保管或使用时,必须报请中心主任同意后方能转交。
三、公章使用
(一)中心内部科室用章
中心各科室印发校内联系函、或发文、或开具各种证明的,应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由经办人填写《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公章使用登记表》(简称《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公章保管人核验后,方可使用。
(二)校内跨部门联合用章
因业务工作需要,本中心与校内其他部门(单位)联合用章的,需经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章管理人员不得用章。
1、未经中心领导批准的文件、材料;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空白纸张等;
5、其他不宜盖章的文件、材料。
(四)本中心管理的所有公章均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其他契约类文书。
(五)因违规同意用章、擅自盖章、遗失公章造成损失者,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一)本中心管理或托管的其他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挂网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广东海洋大学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2020年11月9日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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